(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第一百零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九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九十二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七十九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
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六十九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常态化开展入企走访服务,详细了解企业基础信息、房屋及职工情况等,开展政策咨询、法律服务、事项办理等工作◆■■★。针对企业职工提出的各类诉求矛盾,积极配合专职调解人员介入化解。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在日常网格巡查中,对企业消防设施是否齐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用火用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进行认真排摸◆◆◆◆◆,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做好记录、上报,并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强化企业生产安全责任意识,提高风险预防水平。自运行以来,累计办理各类矛盾纠纷100余件,办结100余件,解决率100%。组织专属网格员走访企业300余次,排查闲置用地7次◆■,处置企业招聘、办理手续、改造水电线路★■■◆、职工住房、贷款、职工通勤等各类诉求103条。
加强队伍建设,制定产业园专属网格工作职能职责、产业园专属网格会商制度■★■◆,在定人定岗定责的基础上◆■◆★★■,建立产业园专属网格巡查走访制度以及专属网格事件办理制度。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结合园区和企业工作实际,在网格员集中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矛盾化解■★◆■、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课程■■◆,通过理论教学、案例分享等方式进行专题授课,精准提升专属网格员服务园区企业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邀请经验丰富◆■◆■★、实绩突出的优秀网格员对专属网格员进行辅导帮带,帮助专属网格员在网格工作实践中提升服务本领,迅速进入角色★■★。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为打通企业服务“最后一公里”★■★◆,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乌达区立足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园区网格服务管理新路径,打造“全流程■◆”助企网格化工作品牌,真正做到“一网服企★■★★◆◆,格外温暖”■◆■。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五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条 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按照无缝隙覆盖■★★、全方位服务、集约式管理的思路■◆■,将乌达产业园划分为3个专属网格,细化企业微网格26个,专属网格员3人■◆★,企业微网格信息员26名。积极吸纳公安、城管、市监★■◆■★、消防、人社、法院等部门力量参与专属网格建设,实行“区域全覆盖,管理无死角★◆”的全域网格化管理,扎实开展★■◆■■◆“网格入企★■、企业入格■■◆◆★”网格化服务工作■★,布下横向到边的全域覆盖大网,确保每个企业收编入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九十五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
第九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七十八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003年12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央发布)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九十六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第一百四十五条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二条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